明星高鐵信息10元一條?身份證號碼5元一個?有高鐵站員工為賺“快錢”,利用職務便利,有償代查或出售明星隱私行程,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
自2019年起,陳某等5人利用高鐵站員工等職務便利,查詢及出售演藝明星搭乘高鐵的行程信息或者公民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林某等3人通過向上述5人購買明星信息后,加價對外銷售。8人違法所得合計56萬余元。
據此,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等八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或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出售,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八人的行為導致眾多不特定人員的信息遭受侵害,擾亂個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處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判決八人賠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賠償金合計567530元,刪除信息并公開道歉。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辯稱其出售的高鐵信息很有可能不是真實的信息,且部分查詢內容“沒有行程信息”,不是公民個人信息。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證據顯示,被告人發(fā)送給其查詢信息的下家的內容,為其查詢到的工作單位業(yè)務系統(tǒng)的截圖,并未對此進行修改,其辯護意見“很有可能不是真實的信息”與事實不符。
此外,被告人通過內部業(yè)務系統(tǒng)查詢自然人的高鐵信息,查詢結果不論顯示為正常出行、退票或者根本沒有行程信息,均反映了該自然人在一定時空范圍內的出行狀態(tài),屬于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應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綜上,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